来源:《史学月刊》
【摘要】洪武、永乐年间曾经两次大规模迁徙富户到京师,这是明初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依据新发现的徽州文献,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对此可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是为修建新都而针对特定富民群体设定的一种极为严苛的徭役,被强迁的富户为此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明中期以后,京城的大规模建设业已完成,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也做了一定的调整,对京师富户役进行了多次宽免。在明代中期的役法改革中,京师富户役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原籍地摊派征收的银差,明初强迁至京师的富户之役则逐步消亡。
【关键词】明代;京师;富户;赋役;徽州
明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大规模迁徙天下富户到南、北二京,这是明初的一件大事,不但官修“明实录”中多次提及,更为后世学者所瞩目。明末清初人谷应泰认为,明太祖“猜疑豪杰,迁徙富民”,“微类汉高”①。清代乾嘉时期的史学家赵翼也认为明太祖“行事多仿汉高”②,所以有徙富户实中都之举。当代学者对明代京师富户之役的研究早已超越了简单的历史现象比较,深入到了这一政策的起源和演变。20世纪50年代,著名史学家吴晗认为,明初迁徙富户到京师,是朱元璋对地主阶级两面政策的表现,既繁荣了首都,又削弱了地主在各地方的力量③。傅衣凌认为,明代迁徙富户较重要的有两次,以江南地区为主,但它对富户的打击只是暂时性的④。洪沼认为,明太祖迁徙江南富户共有五次,是富户与皇权矛盾的必然结果,明廷对富户的打击一直延续到永乐以后才逐渐缓和下来⑤。李龙潜对洪沼的观点提出商榷,认为明初迁徙富民共有三次,即明太祖吴元年(1367年)徙富民实中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徙富民实南京和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年)徙富民实北京;迁徙富民是明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富户徙京后,主要承担坊厢徭役,宣德以后逃亡日甚,最终以银代役,富户制名存实亡⑥。日本学者仓持德一郎详细梳理了明代富户之役的由来和演变,认为明初迁徙富户具有充实京师和加强控制的双重目的,富户成为里甲制下的一种职役,最终以纳银代役而结束⑦。佐藤学对永乐年间徙富户实北京进行了详细探讨,认为迁移后的富户主要居住在北京德胜门和安定门周边地区,有许多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富户的后人则发生了两极分化,有的彻底衰败,也有一些人通过科举进入了仕途⑧。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料运用上,除了“明实录”、方志和史书外,佐藤学还运用了明代进士题名碑录、登科录和大量的墓志类史料,使研究更加扎实、深入,也给学界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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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②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中国书店1987年版,第463页。
③吴晗:《朱元璋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④傅衣凌:《明代江南富户经济的分析》,《厦门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
⑤洪沼:《明初的迁徙富户与粮长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
⑥李龙潜:《明初迁徙富户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⑦仓持德一郎:《明初における富民の京师移徙——所谓「富戸」の设定》,石田博士古希记念事业会编:《石田博士颂寿记念东洋史论丛》,石田博士古希记念事业会1965年版,第239~251页。
⑧佐藤学:《明初北京への富民层强制移住について——所谓「富戸」の轨迹を中心に》,《东洋学报》第64卷第1、2号,1983年。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账簿与近代徽商经营实态研究”(14BZS1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徽州乡土文献中民间信仰研究”(10YJAZH017)。
【作者简介】冯剑辉,历史学博士,黄山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虽然明代京师富户之役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多的进展,但最近二十余年来新的成果不多。除高寿仙曾对富户充任厢长以担任北京城市基层组织首领的说法进行过辨析外①,其他论及、涉及此一问题的各类著述基本重复了前述研究者的主要观点②。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史料发掘有密切关系,研究的深入需要在史料发掘中取得突破。近来,笔者在整理徽州文献时,发现了一批未见称引的与明代京师富户之役有关的重要史料。本文以这批文献为基础,结合其他传世史料,对明初京师富户之役的由来、实质、演变及其原因进行探讨,不足之处,尚盼同仁指教。
一、明初强制迁徙富户实京师
根据存世文献记载,洪武年间,徽州已有富户被强制迁徙到南京。如休宁人张文虎,“国初以富民奉役南京,甘死王事而不以累后人”③。歙县人吴长,“明洪武间佥举富户,赴南京应天府填实京师”④。该县人江清,“以富户供役金陵,劳瘁致疾而卒,宗族惜之”⑤;江清的族人江偕寿,“多才能,善会计,富甲郡邑……洪武初,征取天下富户……公奉诏建水西门及西门大街廊房,工费数十万。工成,旌为博士”⑥。
永乐年间,徽州富户被强迁到北京的记载更多。就歙县而言,方怡,“永乐间以富户举充实京师,第三子福师公往焉,其处者称富户门”⑦;许都福,“富甲郡县……因应宛平县富户,二子死于王事,曾无怨语”⑧;洪善祖,“以富户填实京师,常病喑”⑨;江以泽,“富甲乡邦,辟之充实京师,尝沐异宠”⑩;胡希亮,“以殷硕闻,永乐初佥富户,编籍北京”(11)。而前举歙县人吴长,洪武间曾充南京富户,永乐间又充北京富户,“永乐二年,本县奉例保充北京宛平县德胜关惜新[薪]司第五厢富户”(12)。他县见诸记载的有:婺源人詹健,“家业最厚,时称八大房,富户之家秋米三百余石,富达金台,名传郡邑。又当北京宛平县富户,置田百亩以备充应,造宅数十间于德胜关”(13);绩溪人周世杰,“永乐间举充富户,尝捐地数亩以广学宫”(14)。颇为难得的是,在绩溪周氏宗谱中保存了明廷征发周世杰家族前往北京的公文。
管见所及,这是保存至今的此类文书的唯一一件,弥足珍贵,虽然原文较长,仍全引如下:
永乐元年八月二十五日,钦奉圣旨:“比先太祖皇帝曾于各处起取富户来实京师,如今北京人少,户部差人与同内官、监察御史,分头前去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两广、陕西、海南这几布政司与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温州、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著落府州拣选无田粮及有田粮并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一千户,做富户名头,分房起取,送顺天府附籍为民住坐,免他五年差役。若是军役、马头、灶匠户役的不动。比先发去人数不曾做军的人,如今已遇赦了,中间有这等殷实大户,全家取他来实京师,也一般家免他五年差役,都教他永乐二年秋成后到北京。所司敢有作弊,将为头的殷实大户卖放,却将次等的户起来,不问几年,但事发时,将那买嘱并受财卖放都拿来废了。”钦此。除钦遵施行外,今奉前因云云,永乐七年闰四月初四日晚,本都官于右顺门里提奏一节,该奉圣旨:“且起二千户。”钦此。备本复奏外,合行移启本部,须将起富户数多照依所拟去人户多寡,斟酌分派,差人与同监察御史分头前去,著落所属当该官吏,照依前项事理,于所属点选完备,依限起赴北京住坐,移咨到部。查得永乐元年起取富户一千户,坐派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苏、松等府,分作六路,每路差御史一员,本部差办事官一员、监生二员、锦衣卫官一员,分头前去起取外,今照前项该起富户,除来启不开,锦衣卫官不差外,亦合将各司的富户多寡,斟酌分作一路,行移都察院每路差御史一员,本部于国子监取拨监生。每路差官一员、监生二名,与同前去,从公点选遣发。缘系起取富户开坐,永乐七年六月初三日早,本部署部事刑科右给事中王高午门左门题启,奉皇帝、太子令旨:“是。”钦此。除钦遵外,拟合就行。除外填勘合,会本部主事陈纯赍捧前去本府,著落当该官吏钦遵施行。
全印
永乐七年六月 日
直隶徽州府绩溪县为起取富户事,永乐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奉本府帖文,该奉户部徽字二百六十九号勘合札付内一件,前事内开:钦奉圣旨:“民家有田粮殷实大户者,定为富户,起来填实京师,以助国用。给与执照,免其差役,不许作弊卖放。”钦此钦遵。勘得本县民人周世杰,田连阡陌,粟帛陈因,委的殷富,堪充富户等因。永乐七年九月初三日,又奉本府帖文,该奉户部催促起送富户等因,行取通县里排人等结勘相同,为此给文,起送周世杰第三子周德文,连当房家小,赴部听拨应用施行。计起送富户一名:周世杰户丁周德文,见年三十二岁,中等身材,面尖,微须,系绩溪县西隅住人。永乐七年十月十五日知县陈昭 承(15)
综合各类资料,可对明初迁徙富户入南、北二京略做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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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寿仙:《明代北京城市管理体制初探》,《明清论丛》第5辑,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274页。
②参见王瑞平:《明代洪武永乐年间的迁民及其影响》,《中州学刊》1991年第2期;王端平:《明朝政府对明初迁民的安置与管理》,《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董倩:《明代永乐年间移民政策述论》,《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张和平:《粮长之役与明中前期社会风气的崇俭黜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③曹嗣轩编撰,胡中生、王夔点校:《休宁名族志》卷二,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365页。
④(12)吴永滋:《北岸吴慎德堂族谱》前编《系谱》,1921年木活字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⑤江维椿:《歙北江村济阳江氏族谱》卷九《明处士清公传》,清乾隆四十三年刻本,徽州文化博物馆藏。
⑥江维椿:《歙北江村济阳江氏族谱》卷九《明恩奖博士偕寿公传》。
⑦方怀德:《方氏族谱》卷首《环山方氏分门考》,清康熙四十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⑧许可复:《续修新安歙北许村许氏东支谱》卷一《世系》,明隆庆三年刻本,徽州文化博物馆藏。
⑨洪业远:《桂林洪氏宗谱》卷五《世系》,1923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⑩江万象:《歙北岑阳江氏宗谱》后集《江湖胜览序》,清康熙十七年刻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11)戴廷明、程尚宽等编撰,朱万曙等点校:《新安名族志》前卷,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295页。
(13)詹华盛:《新安庐源詹氏宗谱》卷二《世系》,清乾隆四十九年木活字本,国家图书馆藏。
(14)较陈锡:《绩溪县志》卷八《人物志·尚义》,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15)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首《公文》,清光绪三十一年木活字本,国家图书馆藏。按,公文中提及的布政司中有“海南”,直隶所属府中有“温州”,然明代布政司有河南而无海南,温州也不属于直隶。其他文字中,也有令人费解之处。据《明会典》记载:“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李东阳等:(正德)《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56页]显然,此件公文自永乐七年下发,至光绪三十一年载入家谱,间隔近五百年,历代传抄过程中,讹误之处实所难免。因考虑到此类公文罕见,故将其照原文全数录入,由笔者标点,而对文字本身则不做任何改动。
1.明初迁徙富户的主要目的
曾经有学者将明初迁徙富户的目的解释为地主阶级内部矛盾发展或者皇权加强控制的结果,但是认真分析各类史料,可以看出,明初迁徙富户,尤其是迁入北京的富户,主要是为了充实京师。北京及其附近地区在元末明初的战争中,特别是在靖难之役中,遭到了严重破坏。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北平布政司户三十四万五百二十三”②,北平城内人口则在十六万左右③。经过靖难战火之后,永乐元年(1403年),“行部言顺天八府所属见在人户十八万九千三百有奇,未复业八万五千有奇”④,即北直隶地区的户数在12年中下降了47%。如果除去那些不曾复业的户数,则在业的户数下降了四分之三。以一户五口约算,永乐初年整个北直隶地区人口不过五十余万,残破已甚,不但不能满足充当王朝首都的政治需要,更无法应对北方蒙古势力的威胁,充实京畿地区实为当务之急。明朝在永乐年间向北直隶进行了大规模的移民,迁入的各类军、民、匠、官绅人口总数达百万以上⑤。如此众多的人口涌入,需要相当的财力支撑,除了明朝本身的赋税收入外,强制迁徙富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正如万历年间吕坤所言,“京师者,朝廷腹心之地也。祖宗时尝徙富户以实京师,以富民者,贫民依以为命者也”⑥。因此,永乐年间迁徙富户入京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富户的经济实力以充实京师,即明成祖所称的“如今北京人少”,“有这等殷实大户,全家取他来实京师”。至于加强控制或打击富民阶层中的不法势力一类的政治目的,并非本意所正因为迁徙富户的目的在于充实京师的财力,所以选取富户主要依据经济标准,即明成祖所称的各类“殷实大户”。从徽州被迁的富户来看,他们大都“富甲乡邦”、“富甲郡县”,“田连阡陌,粟帛陈因”,完全符合明成祖的标准,这也说明当时的地方官吏确实认真履行了选取职责。
2.永乐年间北京富户役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永乐年间迁徙富户的具体时间和次数。
从政府征发周世杰户的公文来看,永乐年间迁徙富户有两次:第一次是永乐元年八月下旨,当年十月各地奏报应役富户名册,次年秋入北京,共一千户。这一次去的是周世杰本人。第二次是永乐七年(1409年)闰四月下旨,当年十月奏报富户名册,共二千户。这时周世杰已经去世①,由他的第三子周德文带领家小入京。“明实录”所记永乐元年八月下旨迁徙富户,只称“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②,并未提及户数。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三月,阮鹗上疏称,“永乐间徙浙江、南直隶富民三千户实京师,充宛、大二县厢长”③。其时已在永乐之后一百五十余年,所谓“三千户”应是统括两次而言。由于史料缺乏,后人往往以为永乐元年一次即迁三千户入北京,今得此文书,对徙富户入北京的时间与次数可以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二,明朝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政策措施,确保富户入京服役。
从公文中可以看出,周德文被迁入北京时,“连当房家小,赴部听拨应用施行”,即是其妻子儿女都要随同入京。拖家带口,千里迢迢入京服重役,富户的抵触和逃避在所难免。为了确保富户入京,除优免五年差役外,明成祖倚重严刑峻法,对敢于营私舞弊的官员和富户“都拿来废了”。为了保证富户不至于被“调包”,官府对富户本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及体貌特征,都做了相当详细的描述;对奏报起解也做了非常细密的规定,由都察院、户部、地方政府和锦衣卫共同派人押送起解。如此严密的法网,迫使富户除恭顺听命之外,别无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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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167页。按,以下所引明代各朝实录,版本皆同此。
②此处北平城人口数依据高寿仙的估算,其他学者的估算更低。参见高寿仙:《北京人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9页。
③《明太宗实录》卷二○下,永乐元年五月癸卯,第374页。
④按,关于永乐年间向北直隶迁入的人口总数,不同研究者的估算各有不同,此处依据董倩的估算。参见董倩:《明代永乐年间移民政策述论》,《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⑤吕坤:《忧危疏》,黄宗羲编:《明文海》卷五八,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3册,第534页。在。
⑥按,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一《世系》载周世杰生于元后至元庚辰(六年,1340年)八月,殁于明永乐乙酉(三年,1405年)。
⑦《明太宗实录》卷二二,永乐元年八月甲戌,第415页。
⑧《明世宗实录》卷三五八,嘉靖二十九年三月辛未,第6416页。
第三,京师富户之役的具体内容。
对于富户入京后的具体职役,“实录”与正史皆未详言。上引阮鹗疏中称,富户入京后,在宛平、大兴二县充当厢长。万历年间,顺天府尹施笃又称,“厢户之设,始自永乐初,钦取江南富民三千户填实京师,分派宛、大两县寄籍”①。因此,以往研究者多认为明初徙京富户主要是应厢长之役。明代厢长职役与里长相同,其正役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②,另外尚须承担各类不时杂役,即“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③。然而,徽州文献中记载的明初京师富户之役,绝不止普通的厢长职役而已,其服役范围要广泛得多。前引歙县江偕寿,洪武年间入南京后,“奉诏建水西门及西门大街廊房,工费数十万”;婺源詹健,“当北京宛平县富户,置田百亩以备充应,造宅数十间于德胜关”;绩溪周世杰,“永乐间举充富户,尝捐地数亩以广学宫”。这些都不是厢长本身的职役,而是在参与新都城的大规模建设。周德文为此曾奔波于全国各地,据家谱中的传记记载:公生而岐嶷,迥异群儿。九岁入乡校,便有志举子业。余二十时,文庙都燕,公以赀雄一方,举充富户,著于大兴、宛平二县、安定、德胜二关营膳,聚十三省豪右,以实京师,业遂废。用是偕弟宗孟公洎兄子孟礼,东走浙,西走蜀,南走湘、闽,舟车无暇日,积贮无余留,一惟京师空虚、百职四民不得其所是忧,劳费不计。凡五六过门,妻孥不遑顾。当时共事者推其贤,执国者嘉其能,不数年,万间翚飞,百尔条秩,将赏功以官。遘寒疾,不汗,知不可为,喟然曰:“吾忠不能终于事君,孝不能终于事亲,慈不能终于爱子,奈何?吾弟其继吾志!”遂卒于宛平之德胜关④。
虽然关于明初京师富户之役具体内容的史料尚不多见,但是从徽州文献中可以看到的是,明初京师富户的主要职役是参与新都城的建设,包括参与兴建城门、房屋、衙署等等。从周德文“东走浙,西走蜀,南走湘、闽”的记载可以推测,他主要是为新都建设充当买办,到外地进行物料采买和押运。按前述明成祖的规定,被迁入京的富户属于“无田粮及有田粮并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即除了大地主以外,还包括了那些占地不多却财产丰厚的商人,如前举江偕寿“多才能,善会计,富甲郡邑”,就是一位富商。由商人为都城建设充当买办,也算是因材施用⑤。从各类记载来看,京师富户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有的需要准备数百亩田地,乃至数十万工费。正因为如此,不少富户在重役之下,“积贮无余留”,甚至损身殒命,周德文即是一例。
明初的京师富户役不但是终身的,而且是世袭的,一旦入京富户亡故,还要从同一户头中找人替补。如歙县吴长,正统九年(1444年)去世,他的儿子吴庆宗“承袭北京宛平县富户”⑥。又如歙县许都福被定为富户,由长子许海童入北京服役,永乐十六年(1418年)死在北京,次子许雨童前往替补服役,宣德八年(1433年)也死在北京。直至三子许庆得入京后,方想尽办法摆脱了富户之役:“痛二兄继亡于京役,虑双亲悲戚于家庭,不惮驰劳,终役归省。”⑦富户难当,这是从徽州文献中得出的明确结论。
第四,入京富户是否仍应本籍差役。
前引明成祖迁徙富户圣旨明言入京富户免五年差役,《明会典》所载亦同⑧,然而《明史》却称:“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⑨几种文献间的记载相互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已有研究者注意到这一矛盾,但究竟是从来不曾有过五年优免,还是优免五年后又恢复本籍徭役?有研究者认为,富户仍应本籍徭役是事实⑩。关于此点,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明代户籍与里甲差役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地说,户籍确立之后,会以最初户主的名义一直存在下去,其子孙后代都是这一户下的户丁(11)。前举绩溪周氏中,周世杰是最初的户主,他的子孙后代,除非因为极为特殊的情况脱户或另外立户,应役时通常都被称作周世杰户下户丁。如迁徙周德文时,虽然周世杰本人已经去世,但公文中仍称为“周世杰户丁周德文”,即是其例。笔者以为,明初迁入北京的富户已经占籍顺天,并已在当地从事极为繁重的徭役,因此不会再承担本籍的徭役。从前述绩溪周氏和歙县许氏的情况来看,他们除在京应富户役外,有的还需奔波于全国各地,直至去世也未能返乡,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也不可能在本籍应役。所谓的优免五年差役,应是针对原籍的户主而言的,并不是指在京应役的富户本人,即是说在周德文本人应役北京的情况下,他在原籍所属的周世杰户下某一户丁(应当是这一户的家长)可以优免五年的差役。再如歙县许都福,其子在北京应富户之役,他本人在歙县可以优免五年差役。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的推测,是否确实可靠,仍有待于史料挖掘和解读取得进展。不过,从周世杰户公文中可以看出,当时优免差役的圣旨是载在公文中直接发给富户本人的,相当于诏告天下,并且颁发了相关执照,在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永乐年间迁入京师的富户仍需承担本籍徭役的情况下,不宜否定有过五年优免。至于《明史》所言富户“仍应本籍徭役”,并非明初的实际情形,而是明代中期以后才有的现象,关于此点,将在下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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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第533~534页。
②李东阳等:(正德)《明会典》卷一三四《刑部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第360页。
③丘濬著,林冠群、周济夫校点:《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④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一七《明高祖宗道公传》。
⑤按,明代迁入京师的富户中从事商业的甚多,前引佐藤学、李龙潜著述中都曾举出多例加以说明。此类事例中,以明宪宗时期知名大臣韩雍回忆其父亲韩贵经商的事迹最为生动:“先考讳贵,字公显,世家苏之长洲人……先考生于洪武乙丑十月十日……永乐初,以富民徙京师,遂占籍顺天府宛平县,卜居于德胜关。时京民徭役繁重,先考极力支持,备尝艰苦,勤俭治生,用成厥家……尝诲不肖孤曰:‘吾家祖宗以来累世业农,吾乔居京师,经营度时。率天性诚实,凡事不解与人较计,数为人侮,恒产货利多被奸谋吞占。家计日衰,尔宜勤力向学,图进身,光显门户’……上谷商人侯信尝以白金来懋迁,误计秤权,纳金过于货直之数,而其人已去,先考随觉悟,即遣家童追其人回付还之。有比邻李姓者,先考尝以白金二百两附合行商,及归,其人悉匿其本利,诒以被盗,先考实知其欺蔽,隐忍不言。或劝以讼官,先考太息曰:‘我之力不能争,然凡事任天理,吾何讼之有。’既而李氏举家随亦疾灭。此皆不肖孤所目击,乡人所共知者。”(韩雍:《襄毅文集》卷一三《先考行实》,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5册,第778~779页)。
⑥吴永滋:《北岸吴慎德堂族谱》前编《系谱》。
⑦许可复:《续修新安歙北许村许氏东支谱》卷一《世系》。
⑧李东阳等:(正德)《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第256页。
⑨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55页。
⑩李龙潜《明初迁徙富户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一文,引明代宛平知县沈榜《宛署杂记》有关记载,认为迁京富户仍需在原籍当差。按,《宛署杂记》成书于万历二十一年,其原文为:“五方之民,各挟所长,以游京师,典买田园,因而贾富十百千万,其所受固宛之廛也,而彼则曰:吾偶寄居耳,不可以丁。其名曰流寓,久之长子孙,有亲戚,墓坟或渐增地至顷亩,则既食宛土之毛矣,而彼则又曰:吾故土尚未脱籍,固自有丁差在焉。”(沈榜:《宛署杂记》卷六《力役》,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54页)此段记载反映的是万历年间的情况,其中提及的富户是指各地在京经营的富商巨贾。所谓“故土尚未脱籍,固自有丁差在焉”,是富商逃避在宛平服役的托词,他们与明初被强制迁徙入京服役的富户并无关系,不宜作为明初迁京富户仍需在原籍服役的证据。
(11)关于明代户籍与里甲制度的特点,可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明代中期的京师富户役
洪武、永乐年间的京师富户之役是非常繁重的,因而不断出现富户逃亡的现象。对此,官府起初曾坚决打击。宣德三年(1428年)六月,礼部尚书胡濙奏称:“南、北二京富户、仓脚夫等役于京城居住者,多有逃回原籍及避他处,应天、顺天二府即查究挨捕。”①朝廷接受了他的建议,规定逃亡富户的亲邻举首或自首的可免罪,知情不举的依法治罪,富户本人抓获后发往口外充军。同时还规定,逃亡、身故的富户在原籍进行佥补,以保证足额。
徽州文献中也有一定数量的永乐之后佥补富户的记载。如休宁县,汪崇祖,“正统戊午,召为富户”②;孙彦正,“正统中,郡举大家实京师,处士当行”③;黄铁柱,“天顺戊寅,佥充北京富户”④。再如歙县罗佛相,其传记中记载:“君讳佛相,字天辅,一字盟辅,号素庵……考曰慧师,祖曰善应……景泰中,尝以富民徭京师者,盖君于是年六十余矣,诸子若孙争代行。君曰:‘吾闻庶人召之役则往役,上方以是召佛相,佛相虽老,犹矍铄善饭,当力办此,且非若等名,弗可代也。’卒役而归……子男四人,弥久、弥秀、弥富、弥仕。”⑤根据家谱记载,罗佛相及其诸子均为商人,富甲乡闾。关于罗佛相被佥补北京富户之役的具体情况,上海图书馆收藏有成化二年(1466年)罗佛相所立分家书一册,其中与富户之役有关的内容可摘录如下:
祖善应朝奉……父慧师朝奉……予娶室许氏,有男四人,长弥久,次弥秀,三弥富,四弥四……景泰二年,点充富户。天顺四年,送赴北京应天府宛平县着役,安顿妥帖。次年回家经营屋宇,装饰将完,事颇稍遂。自叹碌碌浮生,骎骎晚景,今予年老,倦于支吾,四子俱各成人,遂命各爨成家,谨身节用,毋令怠惰,以绍前人。除将各男自置田产不载分书外,所有承祖并续置产土,高下眼同品搭,作元亨利贞分书四本,拈阄为准,各收为照。仍将四分内抽出育、遐字号田四十三亩零,田租作应当富户差役支用,其田日后富户得脱,仍照分书管业……一、富户差役,四子轮流应当,每十年人管办二年半,周而复始。每岁收租之际,眼同称租二百五十秤,交与轮当之人,前去自行支解夫役季钱。余剩租谷,众收以备应用,其轮当之人如有推调不去及虚费盘缠,并系自行管办,不干众人之事。倘有重役外事,俱系众认⑥。
依据以上各类文献记载,对明代中期京师富户之役亦可略作考论。
1.正统以后京师富户之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对富户起解、服役的要求大为放宽。
依罗佛相自述,他在景泰二年(1451年)被佥补北京富户役,直至九年之后,即天顺四年(1460年)方到北京应役,而次年即返回家乡了。此种情形,与永乐年间严厉催解、长期重役相比,差别巨大。
不仅如此,明代中期以后,不少富户以各种方式摆脱了京师之役。如周德文的儿子周孟华,“正统间,宛平县马俊请檄取周德文后……百计营免,业浸销削”⑦。又如汪崇祖,进京后,“奏父功,遂免,锡以冠带”⑧;孙彦正进京后,“上言母老缺侍状,获释归”⑨。这些富户脱役过程中也付出过经济上的代价,但与宣德年间许庆得在两位兄长命丧黄泉之后方得解脱相比,这个代价低多了。
明代中期,趁机脱役的富户究竟有多少呢?以歙县为例,永乐年间富户洪善祖的后人洪文衡,在为另一位富户江以泽的后人江静山所撰寿序中称:
昔成祖文皇帝定鼎燕都,控御西北,彼地瘠凉,民憔悴,诏迁东南之殷耆往实之。维时,当事于歙者汇比闾之翘,得八族,予先公善祖、江先祖以泽处二焉,则著姓于歙,奚俟言欤⑩!
从此序中可知,永乐年间迁往北京的富户有八家。但是到了嘉靖年间,载入府志征收银赋的“额编富户”却只有三名(11),较永乐年间少了一半以上。在洪、江两族的家谱中,找不到成化以后服役或纳银代役的记载,可能都摆脱了富户之役。这说明,当时脱役的富户是相当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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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宣宗实录》卷七七,宣德六年三月丙子,第1790页。
②戴廷明、程尚宽编撰:《新安名族志》前卷,第217页。
③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四六《溪东孙处士及其配吴孺人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3册,第108页。
④黄一宾:《新安休邑由潭黄氏支谱》,明嘉靖三十四年稿本,河北大学图书馆藏。
⑤罗斗、罗所蕴:《潨川足征录》献部卷三《素庵处士墓碣》,清康熙三十八年抄本,国家图书馆藏。
⑥《罗永亨分家书》,明成化二年写本,上海图书馆藏,馆藏编号:线普563790。按,该分家书正文中并末提及作者本人姓名、字号,末尾则作“成化二年丙戌岁十二月 日分账,写立分账人罗永亨”,其后附有罗永亨画押,故上海图书馆依末尾署名定名。然分家书内作者事迹以及其祖、父、子诸人姓名,除“弥仕”在分家书中作“弥四”外,其余皆与《潨川足征录》中的罗佛相相同,故此分家书实为罗佛相所作,罗永亨应是罗佛相别名。
⑦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一七《明曾祖子实公传》。
⑧戴廷明、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前卷,第217页。
⑨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四六《溪东孙处士及其配吴孺人墓志铭》,第108页。
⑩江万象:《歙北岑阳江氏宗谱》后集《寿静山江次公六帙序》。
(11)何东序:《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9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第二,京师富户役的负担较明初大为减轻,而且允许以银代役。
宣德以后,文献中再未见到徙京富户大规模参与京城建设的相关记载。同时,有许多记载显示,明代中期以后京师富户承担的职役与一般厢户无异。如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顺天府府尹施笃奏称:
厢户之设,始自永乐初,钦取江南富民三千户填实京师,分派宛、大两县寄籍。至弘治间,正存二百余户……后因春秋陵祭、乡会武闱及各衙门取用物件等项,两县里甲供应不前,暂令各厢户备办,遂沿习为常①。
可见,明代中期的京师富户不但数量上大大减少,而且承担的只是一般厢户的职役,不再从事京城的大规模工程建设了。
另外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徙京富户允许纳银代役。弘治五年(1492年)十月规定,对从北京逃回的富户,“每岁征银五两解部,给付宛、大二县,以备原设衙门雇役之用,庶免清勾扰人”②。弘治七年(1494年)十月,又减为征银三两③。纳银代役在当时被称为银差,较之亲身服役的力差而言,负担已大为减轻。
第三,明廷对京师富户的重视程度大为降低,京师富户役逐步消亡。
从上述明代中期的官府规定中可以发现,前期那样急切追比、严密押解的政策措施几乎见不到了。每年三五两的银差,较之以前“积贮无余留”的巨大压力,不啻霄壤之别。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明廷对京师富户职役的兴趣和重视程度大大降低了。正因为如此,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三月,朝廷同意御史阮鹗的建议:“其逃户故绝者,止行原籍征银二两,未绝者即于本户征银,无复累及他甲。”④嘉靖以后的徽州方志中,富户役被放在徭役类中的杂项银差下,整个徽州的富户数为十三名,其中歙县三名,休宁八名,婺源、祁门各一名,并不提及富户的具体姓名。检验嘉靖以后的各地明代方志,也大多如此⑤。可见,由于各地富户纷纷以各种方式谋求脱籍成功,很难再从本户征收,官府对按户追比亦无兴趣,每人二两的富户银实际上成了原籍地摊派的一种杂项银差。至于京师宛平、大兴两地的残存富户,据万历元年十一月顺天府府尹施笃的奏报,“见存五户,惟余残喘”⑥。可见到了明代晚期,明初遗留的北京在役富户几乎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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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第533~534页。
②《明孝宗实录》卷六八,弘治五年十月丙辰,第1300页。
③《明孝宗实录》卷九三,弘治七年十月己卯,第1714~1715页。
④《明世宗实录》卷三五八,嘉靖二十九年三月辛未,第6416页。
⑤何东序:《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下》,第197页。另可参见李乔岱:《休宁县志》卷三《食货》,明万历三十五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张涛:《歙志》考卷三《户赋》,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李默:《宁国府志》卷六《职贡纪》,明嘉靖十五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栗祁:《湖州府志》卷一一《赋役》,明万历四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⑥《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第534页。
2.明代中期以后京师富户役逐步消亡的原因
综合各类资料,可以看出,明代中期以后,京师富户役在不断地弱化,逐步成为原籍地的一种杂项银差,到明代晚期实际上已经消亡了。这一演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各地富户的参与下,明初京畿地区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明廷迁徙富户充实京师政策的目的已经实现。
以北京为例,经过永乐年间的大规模移民,到洪熙元年(1425年),北京城的人口已经达到七十万以上,较洪武年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①。正统年间,石亨称:“京师官、旗、军、民、匠作人等不下百万。”②北京城也日渐繁华,永乐十九年(1421年),金幼孜称北京是:“闾阎栉比,阛阓云簇。鳞鳞其瓦,盘盘其屋。马驰联辔,车行击毂。纷纭并驱,杂沓相逐。富商巨贾,道路相属。百货填委,丘积山蓄。”③到了弘治十二年(1499年),吴宽称:“都下生齿益繁,物货益满,坊市人迹殆无所容。”④由于城内已无余地,嘉靖年间修建了外城,外城又迅速成为新的商业中心。万历年间,蒋一夔称北京外城:“天下士民工贾各以牒至,云集于斯,肩摩毂击,竟日喧嚣,此亦见国门丰豫之景。”⑤既然京师已经充实,原本需要驱使富户进行的大规模城市建设任务已经完成,明朝统治者对京师富户役的需求也就大大下降,对它的重视和兴趣也随之消失,原先严厉的起解、追比政策也就可以逐步放弃了。
其次,明代中期以后,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有了一定的调整。
明太祖、成祖以马上得天下,均以严猛治国,推崇严刑峻法。到仁宗、宣宗时期,由于明朝立国根基已稳,开始推行宽仁之政,轻刑罚、薄赋役,史称“仁宣之治”⑥。这种治国方略上的变化,体现在京师富户役上,就是不断地实行宽免。这一过程大致是从英宗时期开始的。宣德十年(1435年)九月,刚继位的英宗便下令将京师富户在原籍的徭役优免扩大为两丁⑦。正统七年(1442年)六月,下令由原籍地对在京逃故富户进行取勘,“年老无依放回者,准令除豁”⑧。宪宗继位后,在登极诏书中宣布,对于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佥补”⑨。至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十月,对于逃亡富户,改为在原籍征银五两,佥补富户入京此后就停止了。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宽免的过程。当然,这种宽免能够实行,其前提是京师已经足够充实。
再次,明代京师富户役的演变也是明代役法改革的结果。
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属于徭役中的力差,必须富户本人亲自完成。但进入明代中期以后,由于京师富户职役已与平常厢户职役无异,于是出现了雇人代役的现象。前举歙县富户吴长,到他的孙子吴茂这一代,“天顺四年庚辰,同三男性、孙人力、程社、旺,往北京交纳富户祗应银两”;其曾孙吴侃,“成化庚寅年,同叔志仲、武仲往北京上缴富户甲首均徭军需杂银两,在京立有合同存证”⑩。这显然都是花银雇人代役。前引罗佛相分家书中对子孙承担富户差役的安排是:“每岁收租之际,眼同称租二百五十秤,交与轮当之人,前去自行支解夫役季钱。”也是雇人代役。可见,这种花钱雇役在天顺之后已然合法化了。既然这些富户本人并不在京城应役,最多只是短期内到京城做一下雇役的安排而已,因此他们在原籍的差役也就不会得到优免,《明史》所言京师富户“仍应本籍徭役”,应该是天顺年间雇役盛行以后的情形。从罗佛相分家书中记载的情况看,他确实需要在原籍地承担各类差徭。此外,明代中期役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均徭制,将原有的各类杂项徭役,以丁粮多寡为基准,设定户则,进行均派,于弘治元年(1488年)正式向全国推行。从弘治以后徽州方志的记载来看,京师富户役在徽州被纳入了均徭,记载在均徭的杂项银差类下(11),其他各地明代地方志记载的情况与徽州一致。这样一来,富户役的银两征收与原来的京师富户彻底脱钩了,成了原籍地摊派的杂项银差中的一种,这离京师富户役起初的设立宗旨也就越来越远,京师富户役的最终消亡也就不难理解了(12)。
综上可以看出,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是明朝统治者为完成京城大规模建设这一特殊任务而设立的,从本质上来说,是针对特定富民群体的一种极为严苛的徭役。从徽州文献中可以看出,被强制迁移入京的富户承担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任务,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正统以后,一方面,大规模建设任务已经完成,充实京师这一根本目的已经实现,京师富户役的使命已经完成;另一方面,明朝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从严猛为政转向适度的宽仁治国,对富户役进行了多次宽免。在明代中期的役法改革中,京师富户役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原籍地摊派征收的杂项银差,明初强迁至京师的富户之役本身则逐步消亡。通过对徽州文献的解读,可以帮助今人对这段重要的历史有更为清晰、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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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寿仙:《北京人口史》,第231页。
②《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正统十四年八月庚午,第3520页。
③金幼孜:《金文靖集》卷六《皇都大一统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0册,第678页。
④吴宽:《家藏集》卷四五《太子少保左都御史闵公七十寿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5册,第406页。
⑤蒋一葵:《长安客话》卷一《皇都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⑥关于仁宣之治的研究,参见朱子彦:《明代“仁宣之治”述论》,《史学集刊》1985年第3期;郭厚安:《论仁宣之治》,《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姜玮、夏汉宁:《明朝仁宣之治与地方治理结构的调整》,《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⑦《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庚午,第168页。
⑧《明英宗实录》卷九三,正统七年六月癸卯,第1880页。
⑨《明宪宗实录》卷一,天顺八年正月乙亥,第20页。
⑩吴永滋:《北岸吴慎德堂族谱》正编卷四《世系》。
(11)何东序:《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下》,第203页。
(12)按,关于明代役法中的力差折银和均徭制改革问题,涉及到极为复杂的役制变革进程,限于论述主旨,本文难以对此展开论述。相关研究,参见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学术研究》1963年第4期。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上)》,《学术月刊》2007年第5期;《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下)》,《学术月刊》2007年第6期。赵毅、丁亮:《从银、力差的变迁看明代均徭法的演化路径》,《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4期。
【摘要】洪武、永乐年间曾经两次大规模迁徙富户到京师,这是明初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依据新发现的徽州文献,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对此可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是为修建新都而针对特定富民群体设定的一种极为严苛的徭役,被强迁的富户为此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明中期以后,京城的大规模建设业已完成,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也做了一定的调整,对京师富户役进行了多次宽免。在明代中期的役法改革中,京师富户役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原籍地摊派征收的银差,明初强迁至京师的富户之役则逐步消亡。
【关键词】明代;京师;富户;赋役;徽州
明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大规模迁徙天下富户到南、北二京,这是明初的一件大事,不但官修“明实录”中多次提及,更为后世学者所瞩目。明末清初人谷应泰认为,明太祖“猜疑豪杰,迁徙富民”,“微类汉高”①。清代乾嘉时期的史学家赵翼也认为明太祖“行事多仿汉高”②,所以有徙富户实中都之举。当代学者对明代京师富户之役的研究早已超越了简单的历史现象比较,深入到了这一政策的起源和演变。20世纪50年代,著名史学家吴晗认为,明初迁徙富户到京师,是朱元璋对地主阶级两面政策的表现,既繁荣了首都,又削弱了地主在各地方的力量③。傅衣凌认为,明代迁徙富户较重要的有两次,以江南地区为主,但它对富户的打击只是暂时性的④。洪沼认为,明太祖迁徙江南富户共有五次,是富户与皇权矛盾的必然结果,明廷对富户的打击一直延续到永乐以后才逐渐缓和下来⑤。李龙潜对洪沼的观点提出商榷,认为明初迁徙富民共有三次,即明太祖吴元年(1367年)徙富民实中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徙富民实南京和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年)徙富民实北京;迁徙富民是明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富户徙京后,主要承担坊厢徭役,宣德以后逃亡日甚,最终以银代役,富户制名存实亡⑥。日本学者仓持德一郎详细梳理了明代富户之役的由来和演变,认为明初迁徙富户具有充实京师和加强控制的双重目的,富户成为里甲制下的一种职役,最终以纳银代役而结束⑦。佐藤学对永乐年间徙富户实北京进行了详细探讨,认为迁移后的富户主要居住在北京德胜门和安定门周边地区,有许多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富户的后人则发生了两极分化,有的彻底衰败,也有一些人通过科举进入了仕途⑧。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料运用上,除了“明实录”、方志和史书外,佐藤学还运用了明代进士题名碑录、登科录和大量的墓志类史料,使研究更加扎实、深入,也给学界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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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②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中国书店1987年版,第463页。
③吴晗:《朱元璋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④傅衣凌:《明代江南富户经济的分析》,《厦门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
⑤洪沼:《明初的迁徙富户与粮长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
⑥李龙潜:《明初迁徙富户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⑦仓持德一郎:《明初における富民の京师移徙——所谓「富戸」の设定》,石田博士古希记念事业会编:《石田博士颂寿记念东洋史论丛》,石田博士古希记念事业会1965年版,第239~251页。
⑧佐藤学:《明初北京への富民层强制移住について——所谓「富戸」の轨迹を中心に》,《东洋学报》第64卷第1、2号,1983年。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账簿与近代徽商经营实态研究”(14BZS1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徽州乡土文献中民间信仰研究”(10YJAZH017)。
【作者简介】冯剑辉,历史学博士,黄山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虽然明代京师富户之役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多的进展,但最近二十余年来新的成果不多。除高寿仙曾对富户充任厢长以担任北京城市基层组织首领的说法进行过辨析外①,其他论及、涉及此一问题的各类著述基本重复了前述研究者的主要观点②。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史料发掘有密切关系,研究的深入需要在史料发掘中取得突破。近来,笔者在整理徽州文献时,发现了一批未见称引的与明代京师富户之役有关的重要史料。本文以这批文献为基础,结合其他传世史料,对明初京师富户之役的由来、实质、演变及其原因进行探讨,不足之处,尚盼同仁指教。
一、明初强制迁徙富户实京师
根据存世文献记载,洪武年间,徽州已有富户被强制迁徙到南京。如休宁人张文虎,“国初以富民奉役南京,甘死王事而不以累后人”③。歙县人吴长,“明洪武间佥举富户,赴南京应天府填实京师”④。该县人江清,“以富户供役金陵,劳瘁致疾而卒,宗族惜之”⑤;江清的族人江偕寿,“多才能,善会计,富甲郡邑……洪武初,征取天下富户……公奉诏建水西门及西门大街廊房,工费数十万。工成,旌为博士”⑥。
永乐年间,徽州富户被强迁到北京的记载更多。就歙县而言,方怡,“永乐间以富户举充实京师,第三子福师公往焉,其处者称富户门”⑦;许都福,“富甲郡县……因应宛平县富户,二子死于王事,曾无怨语”⑧;洪善祖,“以富户填实京师,常病喑”⑨;江以泽,“富甲乡邦,辟之充实京师,尝沐异宠”⑩;胡希亮,“以殷硕闻,永乐初佥富户,编籍北京”(11)。而前举歙县人吴长,洪武间曾充南京富户,永乐间又充北京富户,“永乐二年,本县奉例保充北京宛平县德胜关惜新[薪]司第五厢富户”(12)。他县见诸记载的有:婺源人詹健,“家业最厚,时称八大房,富户之家秋米三百余石,富达金台,名传郡邑。又当北京宛平县富户,置田百亩以备充应,造宅数十间于德胜关”(13);绩溪人周世杰,“永乐间举充富户,尝捐地数亩以广学宫”(14)。颇为难得的是,在绩溪周氏宗谱中保存了明廷征发周世杰家族前往北京的公文。
管见所及,这是保存至今的此类文书的唯一一件,弥足珍贵,虽然原文较长,仍全引如下:
永乐元年八月二十五日,钦奉圣旨:“比先太祖皇帝曾于各处起取富户来实京师,如今北京人少,户部差人与同内官、监察御史,分头前去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两广、陕西、海南这几布政司与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温州、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著落府州拣选无田粮及有田粮并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一千户,做富户名头,分房起取,送顺天府附籍为民住坐,免他五年差役。若是军役、马头、灶匠户役的不动。比先发去人数不曾做军的人,如今已遇赦了,中间有这等殷实大户,全家取他来实京师,也一般家免他五年差役,都教他永乐二年秋成后到北京。所司敢有作弊,将为头的殷实大户卖放,却将次等的户起来,不问几年,但事发时,将那买嘱并受财卖放都拿来废了。”钦此。除钦遵施行外,今奉前因云云,永乐七年闰四月初四日晚,本都官于右顺门里提奏一节,该奉圣旨:“且起二千户。”钦此。备本复奏外,合行移启本部,须将起富户数多照依所拟去人户多寡,斟酌分派,差人与同监察御史分头前去,著落所属当该官吏,照依前项事理,于所属点选完备,依限起赴北京住坐,移咨到部。查得永乐元年起取富户一千户,坐派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苏、松等府,分作六路,每路差御史一员,本部差办事官一员、监生二员、锦衣卫官一员,分头前去起取外,今照前项该起富户,除来启不开,锦衣卫官不差外,亦合将各司的富户多寡,斟酌分作一路,行移都察院每路差御史一员,本部于国子监取拨监生。每路差官一员、监生二名,与同前去,从公点选遣发。缘系起取富户开坐,永乐七年六月初三日早,本部署部事刑科右给事中王高午门左门题启,奉皇帝、太子令旨:“是。”钦此。除钦遵外,拟合就行。除外填勘合,会本部主事陈纯赍捧前去本府,著落当该官吏钦遵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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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七年六月 日
直隶徽州府绩溪县为起取富户事,永乐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奉本府帖文,该奉户部徽字二百六十九号勘合札付内一件,前事内开:钦奉圣旨:“民家有田粮殷实大户者,定为富户,起来填实京师,以助国用。给与执照,免其差役,不许作弊卖放。”钦此钦遵。勘得本县民人周世杰,田连阡陌,粟帛陈因,委的殷富,堪充富户等因。永乐七年九月初三日,又奉本府帖文,该奉户部催促起送富户等因,行取通县里排人等结勘相同,为此给文,起送周世杰第三子周德文,连当房家小,赴部听拨应用施行。计起送富户一名:周世杰户丁周德文,见年三十二岁,中等身材,面尖,微须,系绩溪县西隅住人。永乐七年十月十五日知县陈昭 承(15)
综合各类资料,可对明初迁徙富户入南、北二京略做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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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寿仙:《明代北京城市管理体制初探》,《明清论丛》第5辑,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274页。
②参见王瑞平:《明代洪武永乐年间的迁民及其影响》,《中州学刊》1991年第2期;王端平:《明朝政府对明初迁民的安置与管理》,《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董倩:《明代永乐年间移民政策述论》,《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张和平:《粮长之役与明中前期社会风气的崇俭黜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③曹嗣轩编撰,胡中生、王夔点校:《休宁名族志》卷二,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365页。
④(12)吴永滋:《北岸吴慎德堂族谱》前编《系谱》,1921年木活字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⑤江维椿:《歙北江村济阳江氏族谱》卷九《明处士清公传》,清乾隆四十三年刻本,徽州文化博物馆藏。
⑥江维椿:《歙北江村济阳江氏族谱》卷九《明恩奖博士偕寿公传》。
⑦方怀德:《方氏族谱》卷首《环山方氏分门考》,清康熙四十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⑧许可复:《续修新安歙北许村许氏东支谱》卷一《世系》,明隆庆三年刻本,徽州文化博物馆藏。
⑨洪业远:《桂林洪氏宗谱》卷五《世系》,1923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⑩江万象:《歙北岑阳江氏宗谱》后集《江湖胜览序》,清康熙十七年刻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11)戴廷明、程尚宽等编撰,朱万曙等点校:《新安名族志》前卷,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295页。
(13)詹华盛:《新安庐源詹氏宗谱》卷二《世系》,清乾隆四十九年木活字本,国家图书馆藏。
(14)较陈锡:《绩溪县志》卷八《人物志·尚义》,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
(15)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首《公文》,清光绪三十一年木活字本,国家图书馆藏。按,公文中提及的布政司中有“海南”,直隶所属府中有“温州”,然明代布政司有河南而无海南,温州也不属于直隶。其他文字中,也有令人费解之处。据《明会典》记载:“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李东阳等:(正德)《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56页]显然,此件公文自永乐七年下发,至光绪三十一年载入家谱,间隔近五百年,历代传抄过程中,讹误之处实所难免。因考虑到此类公文罕见,故将其照原文全数录入,由笔者标点,而对文字本身则不做任何改动。
1.明初迁徙富户的主要目的
曾经有学者将明初迁徙富户的目的解释为地主阶级内部矛盾发展或者皇权加强控制的结果,但是认真分析各类史料,可以看出,明初迁徙富户,尤其是迁入北京的富户,主要是为了充实京师。北京及其附近地区在元末明初的战争中,特别是在靖难之役中,遭到了严重破坏。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北平布政司户三十四万五百二十三”②,北平城内人口则在十六万左右③。经过靖难战火之后,永乐元年(1403年),“行部言顺天八府所属见在人户十八万九千三百有奇,未复业八万五千有奇”④,即北直隶地区的户数在12年中下降了47%。如果除去那些不曾复业的户数,则在业的户数下降了四分之三。以一户五口约算,永乐初年整个北直隶地区人口不过五十余万,残破已甚,不但不能满足充当王朝首都的政治需要,更无法应对北方蒙古势力的威胁,充实京畿地区实为当务之急。明朝在永乐年间向北直隶进行了大规模的移民,迁入的各类军、民、匠、官绅人口总数达百万以上⑤。如此众多的人口涌入,需要相当的财力支撑,除了明朝本身的赋税收入外,强制迁徙富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正如万历年间吕坤所言,“京师者,朝廷腹心之地也。祖宗时尝徙富户以实京师,以富民者,贫民依以为命者也”⑥。因此,永乐年间迁徙富户入京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富户的经济实力以充实京师,即明成祖所称的“如今北京人少”,“有这等殷实大户,全家取他来实京师”。至于加强控制或打击富民阶层中的不法势力一类的政治目的,并非本意所正因为迁徙富户的目的在于充实京师的财力,所以选取富户主要依据经济标准,即明成祖所称的各类“殷实大户”。从徽州被迁的富户来看,他们大都“富甲乡邦”、“富甲郡县”,“田连阡陌,粟帛陈因”,完全符合明成祖的标准,这也说明当时的地方官吏确实认真履行了选取职责。
2.永乐年间北京富户役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永乐年间迁徙富户的具体时间和次数。
从政府征发周世杰户的公文来看,永乐年间迁徙富户有两次:第一次是永乐元年八月下旨,当年十月各地奏报应役富户名册,次年秋入北京,共一千户。这一次去的是周世杰本人。第二次是永乐七年(1409年)闰四月下旨,当年十月奏报富户名册,共二千户。这时周世杰已经去世①,由他的第三子周德文带领家小入京。“明实录”所记永乐元年八月下旨迁徙富户,只称“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②,并未提及户数。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三月,阮鹗上疏称,“永乐间徙浙江、南直隶富民三千户实京师,充宛、大二县厢长”③。其时已在永乐之后一百五十余年,所谓“三千户”应是统括两次而言。由于史料缺乏,后人往往以为永乐元年一次即迁三千户入北京,今得此文书,对徙富户入北京的时间与次数可以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二,明朝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政策措施,确保富户入京服役。
从公文中可以看出,周德文被迁入北京时,“连当房家小,赴部听拨应用施行”,即是其妻子儿女都要随同入京。拖家带口,千里迢迢入京服重役,富户的抵触和逃避在所难免。为了确保富户入京,除优免五年差役外,明成祖倚重严刑峻法,对敢于营私舞弊的官员和富户“都拿来废了”。为了保证富户不至于被“调包”,官府对富户本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及体貌特征,都做了相当详细的描述;对奏报起解也做了非常细密的规定,由都察院、户部、地方政府和锦衣卫共同派人押送起解。如此严密的法网,迫使富户除恭顺听命之外,别无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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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167页。按,以下所引明代各朝实录,版本皆同此。
②此处北平城人口数依据高寿仙的估算,其他学者的估算更低。参见高寿仙:《北京人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9页。
③《明太宗实录》卷二○下,永乐元年五月癸卯,第374页。
④按,关于永乐年间向北直隶迁入的人口总数,不同研究者的估算各有不同,此处依据董倩的估算。参见董倩:《明代永乐年间移民政策述论》,《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⑤吕坤:《忧危疏》,黄宗羲编:《明文海》卷五八,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3册,第534页。在。
⑥按,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一《世系》载周世杰生于元后至元庚辰(六年,1340年)八月,殁于明永乐乙酉(三年,1405年)。
⑦《明太宗实录》卷二二,永乐元年八月甲戌,第415页。
⑧《明世宗实录》卷三五八,嘉靖二十九年三月辛未,第6416页。
第三,京师富户之役的具体内容。
对于富户入京后的具体职役,“实录”与正史皆未详言。上引阮鹗疏中称,富户入京后,在宛平、大兴二县充当厢长。万历年间,顺天府尹施笃又称,“厢户之设,始自永乐初,钦取江南富民三千户填实京师,分派宛、大两县寄籍”①。因此,以往研究者多认为明初徙京富户主要是应厢长之役。明代厢长职役与里长相同,其正役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②,另外尚须承担各类不时杂役,即“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③。然而,徽州文献中记载的明初京师富户之役,绝不止普通的厢长职役而已,其服役范围要广泛得多。前引歙县江偕寿,洪武年间入南京后,“奉诏建水西门及西门大街廊房,工费数十万”;婺源詹健,“当北京宛平县富户,置田百亩以备充应,造宅数十间于德胜关”;绩溪周世杰,“永乐间举充富户,尝捐地数亩以广学宫”。这些都不是厢长本身的职役,而是在参与新都城的大规模建设。周德文为此曾奔波于全国各地,据家谱中的传记记载:公生而岐嶷,迥异群儿。九岁入乡校,便有志举子业。余二十时,文庙都燕,公以赀雄一方,举充富户,著于大兴、宛平二县、安定、德胜二关营膳,聚十三省豪右,以实京师,业遂废。用是偕弟宗孟公洎兄子孟礼,东走浙,西走蜀,南走湘、闽,舟车无暇日,积贮无余留,一惟京师空虚、百职四民不得其所是忧,劳费不计。凡五六过门,妻孥不遑顾。当时共事者推其贤,执国者嘉其能,不数年,万间翚飞,百尔条秩,将赏功以官。遘寒疾,不汗,知不可为,喟然曰:“吾忠不能终于事君,孝不能终于事亲,慈不能终于爱子,奈何?吾弟其继吾志!”遂卒于宛平之德胜关④。
虽然关于明初京师富户之役具体内容的史料尚不多见,但是从徽州文献中可以看到的是,明初京师富户的主要职役是参与新都城的建设,包括参与兴建城门、房屋、衙署等等。从周德文“东走浙,西走蜀,南走湘、闽”的记载可以推测,他主要是为新都建设充当买办,到外地进行物料采买和押运。按前述明成祖的规定,被迁入京的富户属于“无田粮及有田粮并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即除了大地主以外,还包括了那些占地不多却财产丰厚的商人,如前举江偕寿“多才能,善会计,富甲郡邑”,就是一位富商。由商人为都城建设充当买办,也算是因材施用⑤。从各类记载来看,京师富户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有的需要准备数百亩田地,乃至数十万工费。正因为如此,不少富户在重役之下,“积贮无余留”,甚至损身殒命,周德文即是一例。
明初的京师富户役不但是终身的,而且是世袭的,一旦入京富户亡故,还要从同一户头中找人替补。如歙县吴长,正统九年(1444年)去世,他的儿子吴庆宗“承袭北京宛平县富户”⑥。又如歙县许都福被定为富户,由长子许海童入北京服役,永乐十六年(1418年)死在北京,次子许雨童前往替补服役,宣德八年(1433年)也死在北京。直至三子许庆得入京后,方想尽办法摆脱了富户之役:“痛二兄继亡于京役,虑双亲悲戚于家庭,不惮驰劳,终役归省。”⑦富户难当,这是从徽州文献中得出的明确结论。
第四,入京富户是否仍应本籍差役。
前引明成祖迁徙富户圣旨明言入京富户免五年差役,《明会典》所载亦同⑧,然而《明史》却称:“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⑨几种文献间的记载相互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已有研究者注意到这一矛盾,但究竟是从来不曾有过五年优免,还是优免五年后又恢复本籍徭役?有研究者认为,富户仍应本籍徭役是事实⑩。关于此点,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明代户籍与里甲差役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地说,户籍确立之后,会以最初户主的名义一直存在下去,其子孙后代都是这一户下的户丁(11)。前举绩溪周氏中,周世杰是最初的户主,他的子孙后代,除非因为极为特殊的情况脱户或另外立户,应役时通常都被称作周世杰户下户丁。如迁徙周德文时,虽然周世杰本人已经去世,但公文中仍称为“周世杰户丁周德文”,即是其例。笔者以为,明初迁入北京的富户已经占籍顺天,并已在当地从事极为繁重的徭役,因此不会再承担本籍的徭役。从前述绩溪周氏和歙县许氏的情况来看,他们除在京应富户役外,有的还需奔波于全国各地,直至去世也未能返乡,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也不可能在本籍应役。所谓的优免五年差役,应是针对原籍的户主而言的,并不是指在京应役的富户本人,即是说在周德文本人应役北京的情况下,他在原籍所属的周世杰户下某一户丁(应当是这一户的家长)可以优免五年的差役。再如歙县许都福,其子在北京应富户之役,他本人在歙县可以优免五年差役。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的推测,是否确实可靠,仍有待于史料挖掘和解读取得进展。不过,从周世杰户公文中可以看出,当时优免差役的圣旨是载在公文中直接发给富户本人的,相当于诏告天下,并且颁发了相关执照,在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永乐年间迁入京师的富户仍需承担本籍徭役的情况下,不宜否定有过五年优免。至于《明史》所言富户“仍应本籍徭役”,并非明初的实际情形,而是明代中期以后才有的现象,关于此点,将在下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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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第533~534页。
②李东阳等:(正德)《明会典》卷一三四《刑部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第360页。
③丘濬著,林冠群、周济夫校点:《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④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一七《明高祖宗道公传》。
⑤按,明代迁入京师的富户中从事商业的甚多,前引佐藤学、李龙潜著述中都曾举出多例加以说明。此类事例中,以明宪宗时期知名大臣韩雍回忆其父亲韩贵经商的事迹最为生动:“先考讳贵,字公显,世家苏之长洲人……先考生于洪武乙丑十月十日……永乐初,以富民徙京师,遂占籍顺天府宛平县,卜居于德胜关。时京民徭役繁重,先考极力支持,备尝艰苦,勤俭治生,用成厥家……尝诲不肖孤曰:‘吾家祖宗以来累世业农,吾乔居京师,经营度时。率天性诚实,凡事不解与人较计,数为人侮,恒产货利多被奸谋吞占。家计日衰,尔宜勤力向学,图进身,光显门户’……上谷商人侯信尝以白金来懋迁,误计秤权,纳金过于货直之数,而其人已去,先考随觉悟,即遣家童追其人回付还之。有比邻李姓者,先考尝以白金二百两附合行商,及归,其人悉匿其本利,诒以被盗,先考实知其欺蔽,隐忍不言。或劝以讼官,先考太息曰:‘我之力不能争,然凡事任天理,吾何讼之有。’既而李氏举家随亦疾灭。此皆不肖孤所目击,乡人所共知者。”(韩雍:《襄毅文集》卷一三《先考行实》,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5册,第778~779页)。
⑥吴永滋:《北岸吴慎德堂族谱》前编《系谱》。
⑦许可复:《续修新安歙北许村许氏东支谱》卷一《世系》。
⑧李东阳等:(正德)《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第256页。
⑨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55页。
⑩李龙潜《明初迁徙富户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一文,引明代宛平知县沈榜《宛署杂记》有关记载,认为迁京富户仍需在原籍当差。按,《宛署杂记》成书于万历二十一年,其原文为:“五方之民,各挟所长,以游京师,典买田园,因而贾富十百千万,其所受固宛之廛也,而彼则曰:吾偶寄居耳,不可以丁。其名曰流寓,久之长子孙,有亲戚,墓坟或渐增地至顷亩,则既食宛土之毛矣,而彼则又曰:吾故土尚未脱籍,固自有丁差在焉。”(沈榜:《宛署杂记》卷六《力役》,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54页)此段记载反映的是万历年间的情况,其中提及的富户是指各地在京经营的富商巨贾。所谓“故土尚未脱籍,固自有丁差在焉”,是富商逃避在宛平服役的托词,他们与明初被强制迁徙入京服役的富户并无关系,不宜作为明初迁京富户仍需在原籍服役的证据。
(11)关于明代户籍与里甲制度的特点,可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明代中期的京师富户役
洪武、永乐年间的京师富户之役是非常繁重的,因而不断出现富户逃亡的现象。对此,官府起初曾坚决打击。宣德三年(1428年)六月,礼部尚书胡濙奏称:“南、北二京富户、仓脚夫等役于京城居住者,多有逃回原籍及避他处,应天、顺天二府即查究挨捕。”①朝廷接受了他的建议,规定逃亡富户的亲邻举首或自首的可免罪,知情不举的依法治罪,富户本人抓获后发往口外充军。同时还规定,逃亡、身故的富户在原籍进行佥补,以保证足额。
徽州文献中也有一定数量的永乐之后佥补富户的记载。如休宁县,汪崇祖,“正统戊午,召为富户”②;孙彦正,“正统中,郡举大家实京师,处士当行”③;黄铁柱,“天顺戊寅,佥充北京富户”④。再如歙县罗佛相,其传记中记载:“君讳佛相,字天辅,一字盟辅,号素庵……考曰慧师,祖曰善应……景泰中,尝以富民徭京师者,盖君于是年六十余矣,诸子若孙争代行。君曰:‘吾闻庶人召之役则往役,上方以是召佛相,佛相虽老,犹矍铄善饭,当力办此,且非若等名,弗可代也。’卒役而归……子男四人,弥久、弥秀、弥富、弥仕。”⑤根据家谱记载,罗佛相及其诸子均为商人,富甲乡闾。关于罗佛相被佥补北京富户之役的具体情况,上海图书馆收藏有成化二年(1466年)罗佛相所立分家书一册,其中与富户之役有关的内容可摘录如下:
祖善应朝奉……父慧师朝奉……予娶室许氏,有男四人,长弥久,次弥秀,三弥富,四弥四……景泰二年,点充富户。天顺四年,送赴北京应天府宛平县着役,安顿妥帖。次年回家经营屋宇,装饰将完,事颇稍遂。自叹碌碌浮生,骎骎晚景,今予年老,倦于支吾,四子俱各成人,遂命各爨成家,谨身节用,毋令怠惰,以绍前人。除将各男自置田产不载分书外,所有承祖并续置产土,高下眼同品搭,作元亨利贞分书四本,拈阄为准,各收为照。仍将四分内抽出育、遐字号田四十三亩零,田租作应当富户差役支用,其田日后富户得脱,仍照分书管业……一、富户差役,四子轮流应当,每十年人管办二年半,周而复始。每岁收租之际,眼同称租二百五十秤,交与轮当之人,前去自行支解夫役季钱。余剩租谷,众收以备应用,其轮当之人如有推调不去及虚费盘缠,并系自行管办,不干众人之事。倘有重役外事,俱系众认⑥。
依据以上各类文献记载,对明代中期京师富户之役亦可略作考论。
1.正统以后京师富户之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对富户起解、服役的要求大为放宽。
依罗佛相自述,他在景泰二年(1451年)被佥补北京富户役,直至九年之后,即天顺四年(1460年)方到北京应役,而次年即返回家乡了。此种情形,与永乐年间严厉催解、长期重役相比,差别巨大。
不仅如此,明代中期以后,不少富户以各种方式摆脱了京师之役。如周德文的儿子周孟华,“正统间,宛平县马俊请檄取周德文后……百计营免,业浸销削”⑦。又如汪崇祖,进京后,“奏父功,遂免,锡以冠带”⑧;孙彦正进京后,“上言母老缺侍状,获释归”⑨。这些富户脱役过程中也付出过经济上的代价,但与宣德年间许庆得在两位兄长命丧黄泉之后方得解脱相比,这个代价低多了。
明代中期,趁机脱役的富户究竟有多少呢?以歙县为例,永乐年间富户洪善祖的后人洪文衡,在为另一位富户江以泽的后人江静山所撰寿序中称:
昔成祖文皇帝定鼎燕都,控御西北,彼地瘠凉,民憔悴,诏迁东南之殷耆往实之。维时,当事于歙者汇比闾之翘,得八族,予先公善祖、江先祖以泽处二焉,则著姓于歙,奚俟言欤⑩!
从此序中可知,永乐年间迁往北京的富户有八家。但是到了嘉靖年间,载入府志征收银赋的“额编富户”却只有三名(11),较永乐年间少了一半以上。在洪、江两族的家谱中,找不到成化以后服役或纳银代役的记载,可能都摆脱了富户之役。这说明,当时脱役的富户是相当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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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宣宗实录》卷七七,宣德六年三月丙子,第1790页。
②戴廷明、程尚宽编撰:《新安名族志》前卷,第217页。
③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四六《溪东孙处士及其配吴孺人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3册,第108页。
④黄一宾:《新安休邑由潭黄氏支谱》,明嘉靖三十四年稿本,河北大学图书馆藏。
⑤罗斗、罗所蕴:《潨川足征录》献部卷三《素庵处士墓碣》,清康熙三十八年抄本,国家图书馆藏。
⑥《罗永亨分家书》,明成化二年写本,上海图书馆藏,馆藏编号:线普563790。按,该分家书正文中并末提及作者本人姓名、字号,末尾则作“成化二年丙戌岁十二月 日分账,写立分账人罗永亨”,其后附有罗永亨画押,故上海图书馆依末尾署名定名。然分家书内作者事迹以及其祖、父、子诸人姓名,除“弥仕”在分家书中作“弥四”外,其余皆与《潨川足征录》中的罗佛相相同,故此分家书实为罗佛相所作,罗永亨应是罗佛相别名。
⑦周之屏:《梁安城西周氏宗谱》卷一七《明曾祖子实公传》。
⑧戴廷明、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前卷,第217页。
⑨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四六《溪东孙处士及其配吴孺人墓志铭》,第108页。
⑩江万象:《歙北岑阳江氏宗谱》后集《寿静山江次公六帙序》。
(11)何东序:《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9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第二,京师富户役的负担较明初大为减轻,而且允许以银代役。
宣德以后,文献中再未见到徙京富户大规模参与京城建设的相关记载。同时,有许多记载显示,明代中期以后京师富户承担的职役与一般厢户无异。如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顺天府府尹施笃奏称:
厢户之设,始自永乐初,钦取江南富民三千户填实京师,分派宛、大两县寄籍。至弘治间,正存二百余户……后因春秋陵祭、乡会武闱及各衙门取用物件等项,两县里甲供应不前,暂令各厢户备办,遂沿习为常①。
可见,明代中期的京师富户不但数量上大大减少,而且承担的只是一般厢户的职役,不再从事京城的大规模工程建设了。
另外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徙京富户允许纳银代役。弘治五年(1492年)十月规定,对从北京逃回的富户,“每岁征银五两解部,给付宛、大二县,以备原设衙门雇役之用,庶免清勾扰人”②。弘治七年(1494年)十月,又减为征银三两③。纳银代役在当时被称为银差,较之亲身服役的力差而言,负担已大为减轻。
第三,明廷对京师富户的重视程度大为降低,京师富户役逐步消亡。
从上述明代中期的官府规定中可以发现,前期那样急切追比、严密押解的政策措施几乎见不到了。每年三五两的银差,较之以前“积贮无余留”的巨大压力,不啻霄壤之别。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明廷对京师富户职役的兴趣和重视程度大大降低了。正因为如此,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三月,朝廷同意御史阮鹗的建议:“其逃户故绝者,止行原籍征银二两,未绝者即于本户征银,无复累及他甲。”④嘉靖以后的徽州方志中,富户役被放在徭役类中的杂项银差下,整个徽州的富户数为十三名,其中歙县三名,休宁八名,婺源、祁门各一名,并不提及富户的具体姓名。检验嘉靖以后的各地明代方志,也大多如此⑤。可见,由于各地富户纷纷以各种方式谋求脱籍成功,很难再从本户征收,官府对按户追比亦无兴趣,每人二两的富户银实际上成了原籍地摊派的一种杂项银差。至于京师宛平、大兴两地的残存富户,据万历元年十一月顺天府府尹施笃的奏报,“见存五户,惟余残喘”⑥。可见到了明代晚期,明初遗留的北京在役富户几乎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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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第533~534页。
②《明孝宗实录》卷六八,弘治五年十月丙辰,第1300页。
③《明孝宗实录》卷九三,弘治七年十月己卯,第1714~1715页。
④《明世宗实录》卷三五八,嘉靖二十九年三月辛未,第6416页。
⑤何东序:《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下》,第197页。另可参见李乔岱:《休宁县志》卷三《食货》,明万历三十五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张涛:《歙志》考卷三《户赋》,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李默:《宁国府志》卷六《职贡纪》,明嘉靖十五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栗祁:《湖州府志》卷一一《赋役》,明万历四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⑥《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第534页。
2.明代中期以后京师富户役逐步消亡的原因
综合各类资料,可以看出,明代中期以后,京师富户役在不断地弱化,逐步成为原籍地的一种杂项银差,到明代晚期实际上已经消亡了。这一演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各地富户的参与下,明初京畿地区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明廷迁徙富户充实京师政策的目的已经实现。
以北京为例,经过永乐年间的大规模移民,到洪熙元年(1425年),北京城的人口已经达到七十万以上,较洪武年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①。正统年间,石亨称:“京师官、旗、军、民、匠作人等不下百万。”②北京城也日渐繁华,永乐十九年(1421年),金幼孜称北京是:“闾阎栉比,阛阓云簇。鳞鳞其瓦,盘盘其屋。马驰联辔,车行击毂。纷纭并驱,杂沓相逐。富商巨贾,道路相属。百货填委,丘积山蓄。”③到了弘治十二年(1499年),吴宽称:“都下生齿益繁,物货益满,坊市人迹殆无所容。”④由于城内已无余地,嘉靖年间修建了外城,外城又迅速成为新的商业中心。万历年间,蒋一夔称北京外城:“天下士民工贾各以牒至,云集于斯,肩摩毂击,竟日喧嚣,此亦见国门丰豫之景。”⑤既然京师已经充实,原本需要驱使富户进行的大规模城市建设任务已经完成,明朝统治者对京师富户役的需求也就大大下降,对它的重视和兴趣也随之消失,原先严厉的起解、追比政策也就可以逐步放弃了。
其次,明代中期以后,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有了一定的调整。
明太祖、成祖以马上得天下,均以严猛治国,推崇严刑峻法。到仁宗、宣宗时期,由于明朝立国根基已稳,开始推行宽仁之政,轻刑罚、薄赋役,史称“仁宣之治”⑥。这种治国方略上的变化,体现在京师富户役上,就是不断地实行宽免。这一过程大致是从英宗时期开始的。宣德十年(1435年)九月,刚继位的英宗便下令将京师富户在原籍的徭役优免扩大为两丁⑦。正统七年(1442年)六月,下令由原籍地对在京逃故富户进行取勘,“年老无依放回者,准令除豁”⑧。宪宗继位后,在登极诏书中宣布,对于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佥补”⑨。至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十月,对于逃亡富户,改为在原籍征银五两,佥补富户入京此后就停止了。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宽免的过程。当然,这种宽免能够实行,其前提是京师已经足够充实。
再次,明代京师富户役的演变也是明代役法改革的结果。
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属于徭役中的力差,必须富户本人亲自完成。但进入明代中期以后,由于京师富户职役已与平常厢户职役无异,于是出现了雇人代役的现象。前举歙县富户吴长,到他的孙子吴茂这一代,“天顺四年庚辰,同三男性、孙人力、程社、旺,往北京交纳富户祗应银两”;其曾孙吴侃,“成化庚寅年,同叔志仲、武仲往北京上缴富户甲首均徭军需杂银两,在京立有合同存证”⑩。这显然都是花银雇人代役。前引罗佛相分家书中对子孙承担富户差役的安排是:“每岁收租之际,眼同称租二百五十秤,交与轮当之人,前去自行支解夫役季钱。”也是雇人代役。可见,这种花钱雇役在天顺之后已然合法化了。既然这些富户本人并不在京城应役,最多只是短期内到京城做一下雇役的安排而已,因此他们在原籍的差役也就不会得到优免,《明史》所言京师富户“仍应本籍徭役”,应该是天顺年间雇役盛行以后的情形。从罗佛相分家书中记载的情况看,他确实需要在原籍地承担各类差徭。此外,明代中期役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均徭制,将原有的各类杂项徭役,以丁粮多寡为基准,设定户则,进行均派,于弘治元年(1488年)正式向全国推行。从弘治以后徽州方志的记载来看,京师富户役在徽州被纳入了均徭,记载在均徭的杂项银差类下(11),其他各地明代地方志记载的情况与徽州一致。这样一来,富户役的银两征收与原来的京师富户彻底脱钩了,成了原籍地摊派的杂项银差中的一种,这离京师富户役起初的设立宗旨也就越来越远,京师富户役的最终消亡也就不难理解了(12)。
综上可以看出,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是明朝统治者为完成京城大规模建设这一特殊任务而设立的,从本质上来说,是针对特定富民群体的一种极为严苛的徭役。从徽州文献中可以看出,被强制迁移入京的富户承担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任务,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正统以后,一方面,大规模建设任务已经完成,充实京师这一根本目的已经实现,京师富户役的使命已经完成;另一方面,明朝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从严猛为政转向适度的宽仁治国,对富户役进行了多次宽免。在明代中期的役法改革中,京师富户役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原籍地摊派征收的杂项银差,明初强迁至京师的富户之役本身则逐步消亡。通过对徽州文献的解读,可以帮助今人对这段重要的历史有更为清晰、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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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寿仙:《北京人口史》,第231页。
②《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正统十四年八月庚午,第3520页。
③金幼孜:《金文靖集》卷六《皇都大一统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0册,第678页。
④吴宽:《家藏集》卷四五《太子少保左都御史闵公七十寿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5册,第406页。
⑤蒋一葵:《长安客话》卷一《皇都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⑥关于仁宣之治的研究,参见朱子彦:《明代“仁宣之治”述论》,《史学集刊》1985年第3期;郭厚安:《论仁宣之治》,《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姜玮、夏汉宁:《明朝仁宣之治与地方治理结构的调整》,《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⑦《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庚午,第168页。
⑧《明英宗实录》卷九三,正统七年六月癸卯,第1880页。
⑨《明宪宗实录》卷一,天顺八年正月乙亥,第20页。
⑩吴永滋:《北岸吴慎德堂族谱》正编卷四《世系》。
(11)何东序:《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下》,第203页。
(12)按,关于明代役法中的力差折银和均徭制改革问题,涉及到极为复杂的役制变革进程,限于论述主旨,本文难以对此展开论述。相关研究,参见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学术研究》1963年第4期。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上)》,《学术月刊》2007年第5期;《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下)》,《学术月刊》2007年第6期。赵毅、丁亮:《从银、力差的变迁看明代均徭法的演化路径》,《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4期。